典當行業與銀行業的區別:
1、經營范圍不同。典當行除經營放款業務外,還經營限額內絕當商品的變賣銷售以及鑒定評估和咨詢業務;銀行除經營貸款業務外,還經營存款業務、匯兌業務、代理業務等等。
2、經營規模與組織形式不同。銀行屬于國有獨資和股份制企業,一般經營規模非常之大,在全國設有大量分支機構;而典當行相對銀行資本較小,規模有限,組織形式單一。
3、地位作用不同。銀行在我國國民經濟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是我國金融體系的主體部分,在調節社會資金的總供給和總需求中發揮著主渠道作用;典當行作為對整個社會融資渠道的有益補充,發揮著拾遺補缺的輔助作用,在整個經濟生活中居于次要地位。
4、放款程序、手續的不同。銀行貸款實行審貸分離制度,要經過貸前調查、貸時審查等環節,填報資料多,審批程序繁瑣,花費時間長;而典當行“見物放款”,效率高,速度快,方便靈活。
5、放款的方式不同。典當行發放當金都需要以物質押或抵押,而銀行發放貸款一般需要有保證人,物的抵押,有的單憑信用即可放貸,不需要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銀行放貸較少采用動產質押擔保形式,原因是我國擔保法規定動產質押需要轉移占有,可以抵押的動產十分有限,銀行進行動產質押時,交易成本較高,需要對于質押物進行有效的保管。
6、放款對象及特點不同。銀行以大中型企業為主要對象,放款金額大,期限較長,對貸款用途限制嚴格;而典當行主要以中小企業和個人為主要對象,放款金額小,期限較短。如根據我國現行典當管理辦法規定,一次當期最長為6個月,而銀行的貸款期限較為靈活,由銀行與借貸人自行約定,最長可以達到30年。
7、貸款額度的限制不同。按照現行規章的規定,當金的發放有明確的限制。如現行《典當管理辦法》里規定: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底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與此規定相對,原則上,金融機構對于具體借款人的貸款的數量并沒有太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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