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 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 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 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 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 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 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 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 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 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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